雷达财经出品 文|李茜 编|深海
年销售额约200亿的红牛,“商标争夺战”或迎来终局。
2月28日,天丝集团发布《正本清源系列声明二》,称“50年协议”毫无意义。
雷达财经注意到,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维他命”)营业执照已于2018年到期,而此后2018年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生效裁决对红牛维他命经营期限到期事项进行了确认,所谓“50年协议”似乎是华彬集团操控红牛维他命“以时间换空间”拖延诉讼进展的无奈之举,拖延改变不了案件走向。
天丝集团的底气,源于最高法、以及各地法院的判决。事实上,“50年协议”并未获得众多法院的采纳和认可。即使该协议真实存在,也只是一份意向性协议,后续被正式的协议取代,并不影响案件最终走向,且该协议与和商标授权无关,多地法院一审判决一致认定红牛维他命及其委托华彬集团工厂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构成商标侵权。但是,为何华彬集团依然反复重提这份目前来看对终局影响并不大的“50年协议”呢?
北京一位律师向雷达财经表示,“50年协议”是华彬集团继续生产、销售红牛的基础,如果该协议无意义,则意味着华彬集团再也无权生产、销售红牛饮料,年销200亿、品牌价值巨大的红牛将收归天丝集团的怀抱。
“种种迹象和诸多法院判决及深圳中院的最新裁定都表明,所谓‘50年协议’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不过是华彬方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为其持续侵权行为寻找借口,终将成为华彬集团抓不住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天丝集团在声明最后部分称。
而在这种情况下,华彬一方的经销商、供应商经营将面临巨大的不确定性,华彬一方一旦败诉,将对经销商、供应商带来巨大冲击。
诉讼大战如火如荼,“50年协议”突然现身
“累了困了喝红牛”、“你的能量,超乎你想象”……伴随着这些国人耳熟能详的广告词,红牛饮料热销大江南北。目前,中国红牛年销售额达200亿。
红牛在中国市场的成功,也助推华彬集团实控人严彬财富攀升。2018年,严彬以780亿元的财富位列胡润百富榜第23位。
然而,作为红牛品牌及“红牛”商标的创始者和所有者,天丝集团对与华彬集团的合作并不满意。据《财经》杂志报道,天丝集团首席执行官许馨雄曾直言,“中国红牛”在2015年以前长达二十年的时间内从未召开过一次董事会,而许氏家族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也从未拿到过一分一毫的分红。
2018年,天丝集团与华彬集团的合资公司红牛维他命经营期限到期,天丝集团决定结束与华彬集团合作,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生产红牛。
不过,华彬集团一方对经营期限到期并不认可。2018年9月末,其子公司北京红牛控制的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 运营的红牛网站发布声明称,根据本公司合营各方早已形成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五十年,并且在前述期限内,本公司是唯一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产品的公司。
2月28日,天丝集团发布《正本清源系列声明二》,对“50年协议”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详细介绍。
根据声明,双方诉讼自2016年爆发。在2018年10月以前,尽管双方已经存在多起诉讼案件,但从无任何一方提及过所谓的“50年协议”。包括合资公司在历史存续过程中的所有合资合同、备忘录,均未出现相关内容。
2018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作出生效裁决,认定合资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于2018年9月29日到期届满。在之后的撤裁诉讼中,华彬方及其管理团队突然抛出“50年协议”复印件。
2022年3月,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华彬方再次突然袭击,称其有所谓的“50年协议”原件,并依据该“原件”主张相关权利。然而,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的该案最后并未采纳所谓的“50年协议”原件,更没有采纳华彬方基于此提出的相关主张,并驳回华彬方的仲裁请求。
有法律行业从业人士也表示,根据红牛维他命1998年成立时的合同,第55条明确约定各方一切协议、备忘录、函件,与该合同不符者均以该合同为准,这意味着1995年合同约定的50年条款不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以1998年约定的20年为准。
多地法院支持天丝集团主张,华彬醉翁之意不在酒
目前,天丝集团的主张,获得了多地法院的支持。
据天丝集团发布的《正本清源系列声明二》,在最高人民法院394号关于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驳回合资公司诉讼请求的生效判决中,认定天丝公司对合资公司的商标许可是有期限使用许可,最后一份商标许可期限截止日期为2016年10月6日。
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现有证据下,“50年协议”真实性存疑,合资公司提起的与该协议有关的其他诉讼,与商标权属案无关,不予以采纳。
前述声明还指出,在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1162号裁决作出认定,“95年合同”中所涉及的商标、配方、工艺等知识产权不应视为天丝公司的出资。“50年协议”即使属实,亦未对红牛系列商标的所有权作出约定,故红牛公司提出依据“95年合同”及“50年协议”获得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多地法院对“50年协议”的真实性、有效性未予认定。
浙江高院(2020)浙民初42号一审判决显示,被告华彬方提交了“50年协议”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赋予红牛维他命公司自1995年起五十年内在中国境内独家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的权利。但在该判决中对“50年协议”的真实性未予认定。判决结果为停止生产销售并变更企业名称,赔偿侵权损失1亿元。
广州天河法院、吉林高院、黑龙江高院等判决也认定由华彬集团控制的红牛工厂、销售公司及相关方商标侵权,沈阳中院、成都中院、武汉中院、北京知产法院也先后认定华彬关联方及市场销售商“红牛维他命功能饮料”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包括南京中院一审判决已经生效,累计判赔金额超6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曾于2022年12月作出(2019)粤0391民初725号一审判决,判定所谓“50年协议”第一条有效。随后,天丝集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深圳前海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对此,2月8日,华彬集团一方通过红牛网站发布声明,本案属于在泰国天丝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裁定应由前海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审理的案件,且前海法院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完成了对北京四中院案件的情况核实,并不存在深圳中院裁定中所述“本案应发回重审”的理由。
声明称,深圳中院裁定书已经明确认定了《50年协议书》签约事实,即已认定《50年协议书》真实性。在案件处理上,深圳中院以一审法院程序上应该中止审理而未中止为“理由”将判决生效的结果暂时搁置,且并未提及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任何实体错误。
“与《50年协议书》直接相关的三起案件均仍在审理过程中。”华彬集团一方在申明中称,依据《50年协议书》约定及其后实施的系列商业行为,中国红牛才是红牛饮料及品牌在中国的实际创立者、经营者和主要贡献者。
虽然华彬坚称“50年协议”真实有效,但从诉讼结果来看,其并未根本性改变诉讼大战走向。但为何其一直坚持在各地方法院上诉,并且希望法院认定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内容有效呢?
对此,有行业人士道出个中玄机。华彬集团围绕协议拆分起诉,可以此拖延合资公司清算,通过委托华彬工厂的方式绕开营业执照到期的法律风险,掩护生产。而事实上,合资公司自有工厂早已因营业执照到期处于停产状态,同时据内部人士表示,合资公司对外委托加工生产的销售收入并没有回到合资公司。
图注:合资公司停产通知
而天丝集团则在最新声明中称,华彬集团一方及其管理团队为了长期攫取非法利益,非法控制红牛维他命一手炮制了所谓的“50年协议”之争,无视最高院生效判决,一再利用所谓“50年协议”大做文章,并将协议条款分拆起诉故意浪费司法资源,同时误导宣传,多次对外声称有所谓的“50年”独家经营权,混淆视听、扰乱司法审判秩序。
在一些市场人士看来,在华彬一方商标权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其一旦最终败诉,将对经销商、供应商带来巨大冲击。虽然双方诉讼战你来我往,但毕竟商业纠纷需要回归法治来解决。而一系列的判决并不站在华彬这一边。一份已不被法院认可的协议,对于挽回商业版图作用可以说早已没那么重要。
在2018年的一份声明中,华彬一方称,公司的员工达数万,经销商数量达上百万。
有法律行业从业人士认为,作为红牛下游的经销商,在华彬一方商标权存疑的情况下,将全部身家压在华彬红牛一方,本身就是非常危险的行为。此外,销售存在侵权风险的产品,自身也有可能面临索赔。
对于天丝集团和华彬集团“红牛争夺战”的后续进展,雷达财经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