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市场下,短视频侵权问题依旧“老大难”

专栏号作者 胖胖聊科技 / 砍柴网 / 2021-12-1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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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亿市场的红海下,版权保护迫在眉睫。

来源 / 胖胖聊科技 曹博

在短视频平台追剧似乎成为了一种新“风尚”。

如果你刷过短视频,那么你一定浏览过这样的视频:二次剪辑创作的电影或电视剧,比如电视剧的精彩片段剪辑,又或者是十分钟解说一整部电影。

在这个短视频充斥着国人碎片化时间的时代,二创短视频已然成为了当下短视频时代的重要元素之一,也成为了某些创作者谋生的手段,甚至衍生为一种全新的观影泡剧方式。

但随之而来的便是漫天彻地的侵权问题,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自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各大短视频平台共被“通知删除”了1478.6万条侵权二创短视频。

对于当下的二创短视频作者而言,“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

短视频版权保护迫在眉睫

短视频行业已然成为当下移动互联时代的香饽饽。

极光数据发布的《2021年Q3移动互联网行业数据研究报告》显示,2021年第三季度短视频MAU(月活用户)均值为8亿,同比增长2.6%。人均单日使用时长达234.6分钟,同比增长达20.5%。

同时,2021年第三季度短视频App日均使用时长占所有手机App总时长的31.6%,近1/3,是手机游戏时长的5倍多。尽管当下短视频月活用户数量增速放缓,但用户粘性变得更强。

另一方面,艾媒咨询此前的调查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短视频市场规模达1408.3亿元,预计2021年将接近2000亿元。

在如此庞大的市场规模和用户基数驱使的市场红海下,以侵权为代表的一系列问题便显得愈发严重,逐渐成为当下短视频行业不得不面对的首要问题。

胖胖了解到,当下短视频侵权表现形式主要包含五种,分别为直接搬运侵权、音乐侵权、字体侵权、直播带货侵权、以及文初提到的二创短视频,其中二创短视频尤为严重。

《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20年二创短视频盗版链接达1100万条,同比2019年增长150%。自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上映的175部院线电影的侵权二创短视频则达14.27万条。同时,在此期间,国内外37项热门体育赛事的盗版二创短视频181.27万条,涉及比赛8200多场次。

如果你觉得数据离我们太远,胖胖接下来列举两个今年的热播剧案例:2021年8月16日,腾讯影视公司、腾讯科技公司向北京知产法院递交起诉状,状告抖音平台大量充斥《扫黑风暴》的侵权二创短视频。同时,正在东方卫视独播和百视TV独家上线的《两个人的世界》在各大短视频平台都能够搜到大量具有侵权嫌疑的二创短视频。

二创短视频大概可分为六大类别: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片段类、解说类、以及混剪类,其中后三大类别是侵权的重灾区。

2021年6月起施行的新《著作权法》明确将第三条第六项修改为了“视听作品”,自此短视频内容在著作权法中便愈加凸显。

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显示, 在如图所示情况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各大平台上的很多二创短视频便是在合法范围之外实现的,比较典型的侵权问题包括:未在短视频上给原作者署名的,则可能侵犯其署名权;修改作品的文字、图像等内容的,则可能涉及修改权。

除了影视综等作品,二创短视频侵权也严重反噬了短视频平台上的原创作者。12426版权监测中心自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监测10万原创短视频作者,累计删除盗版原创短视频416.31万条,平均每件原创短视频被搬运了5次。

为什么短视频和二创短视频会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

呼唤算法下的新版权保护

如果你对版权保护略知一二,那么对于“避风港原则”,你一定不会感到陌生。

作为上世纪末源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的古老产物,避风港原则的产生有其历史合理性,但放到科技如此发达的当下却显得有些不合时宜,或者说过时。

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主办的“新著作权法视野下视听作品版权保护”研讨会上,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表示,“避风港规则的诞生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为了满足全社会对于知识产品的需要,而避免对提供特定类型网络服务的平台商设定过于严苛的责任。但时过境迁,伴随版权过滤、屏蔽等保护技术的发展和全版权保护理念的彰显,需要对传统的避风港规则进行再调整。”

避风港原则的核心是“通知+删除”规则,我们可以将其简单理解为,如果你的内容涉嫌侵权,证明自己无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便不追究平台和侵权者的法律赔偿责任。

这便衍生出了的诸多侵权行为,比较典型的便是在当下流量时代,某些短视频平台默许侵权者盗版他人作品,并坐等权利人通知删除,通知后甚至延缓删除时间,这便令避风港原则真真正正成为了侵权者的“避风港”,甚至成为短视频平台的“尚方宝剑”。

“先侵权、等通知;不通知、不负责;你通知、我删除、我免责”成为了侵权者的日常操作。

对于避风港原则,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讲席教授孔祥俊表示,“法律标准需要随着技术发展不断调整,面对短视频侵权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的新问题,著作权法和司法解释要有足够灵活的适用空间,但需要审时度势地加以具体适用。”

具体来看,首先,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技术能力的增强,应当适时调整原来对于平台经营者过于宽松的具体过错、红旗标准、和通知删除等标准的具体适用。

其次,注意义务(对侵权者发布内容的审查监管是否“合理”)等需要与技术发展相匹配。随着过滤技术(平台审核)的发达,应当随之加重平台的预防和注意义务,当然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最后,平台版权保护的责任需要与自身的获利情况相平衡,获利多则责任大。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张书青认为,当下平台责任的认定并不应限于“通知删除规则”,实际上更应采用“知道规则”与“必要措施规则”。除根据版权人的通知被动知道外,根据“红旗标准”,短视频平台也存在被认定为主动知道的可能。

所谓“红旗标准”,简单来说是指当侵权者侵权行为已经昭然若揭,其他处于同情况的理性人都能够发现时,同样可以认定平台是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的。如果平台在显著位置、反复推荐明显侵权内容,那么平台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算法不应成为侵权的“遮羞布”

这就直指当下短视频平台最核心的技术竞争力,简单来说就是两个字——算法,围绕算法则衍生出算法推荐,以及版权过滤和屏蔽等保护技术。

目前采用算法推荐的短视频平台的内容推送主要原理为:基于用户属性的标签化识别;短视频内容属性的数字化识别;形成个性化匹配并推送内容。

爱奇艺法律部高级总监胡荟集坦言,“短视频平台利用算法推荐进行内容推送,包含了大量的编辑、推荐、主页设置频道、和合辑等内容干预行为,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而应该认定为内容分发平台。”

“在短视频市场规模如此庞大的环境下,短视频平台长期以技术难以实现为借口简单粗暴地拒绝承担通过技术打击版权侵权的义务,这实际上将会大幅度增加整个社会的司法诉讼成本。因此,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不能局限于简单的‘通知删除规则’,需要提高相应的注意义务”,胡荟集补充单。

在海外,YouTube等公司已经采用Content ID等版权保护和过滤技术进行事前的侵权过滤。同时,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17条强调,在线内容分享平台需要承担版权许可寻求和版权过滤义务;而美国则正在探讨是否需要将避风港规则中“通知删除”升级为“通知屏蔽”。

在国内相关技术已经较为成熟的当下,各大短视频平台理应参照借鉴,以加强版权保护。

事实上,当下国内短视频平台的算法已经能够一定程度实现版权保护。

“首先,利用算法技术监测涉嫌侵权信息,发送侵权通知,处置涉嫌侵权信息已经成为业界的常态;第二,在版权人维权需要的推动下,研发和引入各种算法保护系统,主动监测或者拦截侵权信息已成为业界的惯常做法;第三,网络平台已经有能力利用算法技术主动监测、拦截涉嫌侵权信息,该项权能已经被国家版权部门所要求,成为各项网络版权专项行动执法的工作举措”,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李雨峰言道。

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亓蕾则表示,目前视频版权保护技术越来越完善成熟,比如说哈希值、视频指纹、和关键词对比等。当然未来随着版权保护技术的进一步发展、成本的进一步降低,也存在平台从事后的侵权审查变成事先审查的可能。

版权保护任重而道远

尽管基于算法的新版权保护在技术层面已经基本实现,但国内长短视频的版权保护依旧道阻且长。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版权运营中心严波给出的数据显示,央视总台电视端收看东京奥运会人数达124亿人次,总台全媒体平台收看东京奥运会人次达479亿次,刷新近十年来体育赛事触达人次新纪录。

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东京奥运会期间,央视针对侵权内容“通知删除”力度很大(发函率98.1%、下线率86.9%),但直到赛事闭幕最后一天单日新增侵权数始终未明显减少。这依旧说明,当下避风港原则仍旧是侵权者的避风港。

胖胖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在当下流量为王的大背景下,侵权者和短视频平台以流量为核心不顾及版权问题,如果平台承担起责任,及时发现,及时屏蔽,将其扼杀于摇篮中,那么盗版侵权问题便不攻自破。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表示,版权侵权过滤义务的触发,原则上应当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但在“热门影视剧”、“重要体育赛事”这些例外情形下,平台应当主动采取过滤措施。

侵权过滤措施的具体适用,应当允许多种方式的结合,包括关键词初筛、用户历史筛选、权利人历史筛选、和内容比对过滤等;在选择具体过滤标准时,决策者可以考虑从“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两个维度加以量化。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谢惠加则指出,第一,短视频平台过错认定应考虑具体的平台商业模式和上传短视频的用户类型和用户行为。对于商业性用户,平台应承担更高的审查义务。

第二,应进一步明确平台的注意义务,包括算法设计的注意义务和内容过滤义务。第三,通知删除规则应丰富“必要措施”的类型。通知删除最开始主要针对的是匿名化、非商业化、非组织化、非批量的用户上传行为。对于商业用户,平台即使不存在“应知”情形,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应仅限于删除、屏蔽,应该采取更为有效的防止进一步侵权行为的必要措施。

当然,除了平台,法律层面也需要日益完善。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俊表示,实践中,对算法推荐平台注意义务的法律判断,关键是算法技术的事实查明,需要权利人做好初步证据的固定,需要法院合理运用证据披露与妨碍规则,适当分配和转移举证责任,同时要引入各项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的协同配合。

冬奥会将至,如何在冬奥会期间实现更好的版权保护依旧是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参考文献:

1、《2021年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https://www.sohu.com/a/470287977_121123759

2、《极光:2021年Q3移动互联网行业数据研究报告》:https://www.jiguang.cn/reports/550

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8%91%97%E4%BD%9C%E6%9D%83%E6%B3%95/34893?fr=aladdin#2_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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