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显示: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2、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3、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其实,乔丹案件算是中国制造业的一个典型案件,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制造业企业基本上都采用的是三来一补的制造方式,是国际各大品牌的一种贴牌制造商,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国制造业的品牌意识其实是觉醒相对较晚的,但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看到中国的很多品牌都有或多或少的借鉴国外品牌和特殊形象的例子,比如说李宁和耐克就很像,其他很多品牌都是类似的,而乔丹无疑是一个最奇怪的品牌,这个品牌完全把著名nba巨星乔丹的形象印到了自己的产品上,所以引发了之后的一连串问题。这是因为对于中国的企业来说,与其自己设立一个品牌,再花大价钱去打造这个品牌,无疑是非常困难的事情,但是如果用一个已经很有名的标识的话,就可以省去大量的宣传费用和用户心智的塑造费用,对于早期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非常方便的事情。
从长期来看,这次败诉实际上标志着中国企业品牌的一次全面的变革,原先的制造业不关注品牌的问题必须要改变,因为品牌形象的问题直接将会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这次败诉对于中国乔丹来说将会花费巨资用于品牌的重构,其成本将会是巨大且深远的。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可能在企业发展的早期不用担心企业的品牌形象问题,特别是很多制造业的企业都不太关注自身的品牌形象,认为只要有足够强大的渠道就行了,自己的品牌形象都不重要。但是,正如同最近相当红火的口罩产业一样,原先口罩产业的企业中除了3M和霍尼韦尔之外,基本上都没有知名品牌,主要的口罩企业都是依赖于自身的渠道力量,而不是本身的品牌,也正是如此现在那么多的企业跨界生产口罩,因为对于这些企业来说,口罩市场简直就是一个超级的蓝海。同样的情况,在中国的很多制造业都或多或少的存在。
与此同时,类似的事情还有真功夫所用的李小龙的形象,都是类似问题,中国企业的品牌意识真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