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环保处罚遭“忽视”,信息披露涉嫌虚假陈述

专栏号作者 号外 / 砍柴网 / 2019-05-2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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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环保处罚遭“忽视”,信息披露涉嫌虚假陈述

文/《号外(北京号外科技旗下)》煜珩,发自北京

作为我国目前脂肪胺行业最大生产企业之一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上市之路或命运多舛,而庆幸的是新化股份终于在5月9日顺利过会,不出意外年内将登陆上交所。

新化股份自成立伊始即与高风险“共舞”,不仅历史上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近年来还屡登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并携手供应商屡屡“触雷”环保问题。此外,新化股份董事长还因违法行贿卷入官员贪污受贿案件;期间又受上市法律顾问大成律所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向证监会递交中止审查申请。

但令人震惊的是,新化股份报告期内还隐瞒环保处罚事件,涉嫌信息披露虚假陈述。

股权分散无实控人

董事长卷入贪污受贿案

《号外》在之前的研究中曾提到,新化股份募投项目疑点重重,与大客户频繁资金拆借,然而,新化股份的问题或不止于此。

据招股书发现,新化股份的股权比较分散,并无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809名股东,第一大股东建德市国资公司持股比例为22.97%;第二大股东胡健持股比例为14.07%;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均在5%以下,合计为62.96%。公司不存在单一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的情况,不存在单一股东单独控制董事会的情形,不存在单一股东对公司决策构成实质性影响,股权比较分散,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前有宝万之争实例,而股权分散无实控人的新化股份,上市之后或成为资本市场“野蛮人”的目标,公司未来治理任重道远。

其中新化股份的第二大股东胡建,也为新化股份董事长、党委书记,曾卷入一起官员贪污受贿案件中,或成为新化股份“污点”。

据(2017)浙刑终406号文件,2003年和2006年,被告人程某应新化股份党委书记、董事长胡某的请托,利用其任职期间便利,为新化股份企业搬迁、供电等事项提供帮助。

2013年,程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新化股份下属企业建德市新化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综服”)涉环保项目审批提供帮助。

2013年10月,程某伙同其子(另案处理)以投资基金为名,收受胡某所送好处费50万元。

2014年3月,程某收受胡某所送奥迪牌轿车一辆,价值18万元。

该案件中的胡某即新化股份的董事长胡建,对此新化股份在招股书中解释称,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情况说明,程某一案的证据材料显示,胡健赠送给程某有关财物过程中,存在被索贿的情节,且新化股份及胡健是否据此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在案证据无法得到充分印证。。

作为新化股份董事长的胡建,被卷入该起案件,即便该案已宣判结束,不会对其追究法律责任,或仍会对新化股份产生负面影响,成为难以消除的“污点”。

环保被罚遭到“忽视”

信息披露涉嫌虚假陈述

不仅董事长曾被卷入贪污受贿案,新化股份还携手供应商屡屡“触雷”环保问题。

历史上,新化股份就曾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因液氨泄露造成4人死亡,13人受伤,暴露出了作为化工行业的高风险。近年来,新化股份更是成为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

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数据,新化股份在《浙江省安监局2018年重点检查单位名单》赫然上榜。不仅如此新化股份连续多年上榜“三废”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据浙环函〔2017〕180号文件,2017年5月19日,新化股份被列为2017年浙江省重点监控废气企业,其下属公司新化综服被列为2017年浙江省重点监控固废企业。

据浙环函〔2016〕208号文件,2016年5月20日,新化股份被列为2016年浙江省重点监控废气企业,新化综服被列为2016年浙江省重点监控固废企业。

据浙环函〔2015〕94号文件,2015年4月3日,新化股份被列为2015年浙江省重点监控废气企业,新化综服被列为2015年浙江省重点监控固废企业。

据浙环函〔2014〕145号文件,2014年4月14日,新化股份被列为2014年浙江省重点监控废水、废气企业,新化综服被列为2014年浙江省重点监控固废企业。

新化股份在招股书中还披露,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仅一例。

据滨环法字[2018]1号文件,2018年1月8日,馨瑞香料因生产装置储罐区用于VOCs改造的碱喷淋吸收塔现场未运行,被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处以罚款10万元。

但事实却并不是这样,新化股份还有一起环保处罚遭到“忽视”,受罚主体同样是上述被罚的馨瑞香料。

据盐环罚字[2016]39号文件,2016年7月14日,新化股份子公司馨瑞香料因未经验收投入运行、无证排污,被处以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新化股份环保处罚遭“忽视”,信息披露涉嫌虚假陈述

新化股份如此偏心,厚此薄彼不知意欲如何?

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新化股份对于上述发生在报告期内的环保处罚,并未在招股书中披露相关情况,信息披露或涉嫌违规、虚假陈述。

不仅自身环保问题频遭处罚,与其搭档的上游供应商也是环保“漏洞”频现。

新化股份2015年度前五大供应商之一的实友化工(扬州)有限公司2017年曾收到2起环保处罚,吴江永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2016年曾收到1起环保处罚。

新化股份2018年度前五供应商之一的台化兴业(宁波)有限公司于2015-2018年分别收到3起环保处罚。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环保监管趋严的大形势下,作为一家拟上市公司更应注重环保和选择优质的合作伙伴,特别是信息披露涉嫌虚假陈述更应引起重视,而新化股份身后众多的“黑历史”,上市之后能否改观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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