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资产投资收益占净利73% 深交所追问华闻传媒为何不提交公司批准?

专栏号作者 挖贝 / 砍柴网 / 2019-03-21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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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贝网 3月21日消息,昨日,深交所向A股主板上市公司华闻传媒(000793)发去问询函件,重点关注该公司日前一笔出售资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占2017年净利润73%,而此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事项。

根据华闻传媒3月16日披露《关于拟出售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鸿立”)、控制的上海鸿立华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立华享”)拟出售其持有的振江股份(603507)股份合计不超过7,684,884股,约占振江股份总股本的6%。

据其介绍,上海鸿立、鸿立华享两家公司分别持有振江股份1302万股、634万股,是其分别于2012年4月、2015年4月以现金3078万元、2925万投资所获得的。

8年前、5年前买入的振江股份公司股票,伴随着振江股份2017年11月登陆A股市场,此前的两笔投资已经产生溢价。

挖贝网从炒股软件了解到,截止3月16日之前的一个交易日,振江股份收盘价报26.39元/股。据此计算,华闻传媒旗下两家公司拟出售不超过768.4884万股振江股份股票所对应市值约为2.03亿元。

数据显示,华闻传媒2017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为2.77亿元,上述2.03亿元的投资收益占公司净利润的比重约73%,超过净利润的50%以上。

深交所注意到,上述交易贡献了超七成的净利润,华闻传媒未将该项资产出售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其给出的说法是:根据你公司、上海鸿立与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鸿新”)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及鸿立华享与拉萨鸿新签署2的《委托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约定,拉萨鸿新应在上海鸿立、鸿立华享所持已上市项目公司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公司和上海鸿立、鸿立华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期限内尽快出售所有已解除限售的股份。据此,你公司认为本次资产出售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显然,深交所对华闻传媒的说辞并不满意。遂向其发去关注函,要求华闻传媒董事会就以下三个问题认真核实并予以说明:

1.请你公司说明此项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并列明计算依据。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请你公司说明此项交易是否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9.3条所规定的,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的标准。请你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3.请你公司说明认定“本次投资项目退出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的具体原因及合规性;说明如果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不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是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请你公司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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