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百度诉罗昌平案看自媒体的言论边界专栏号

砍柴网 / 赵占领 / 2018-05-29 11:11
百度诉罗昌平一案中,涉案行为是罗昌平在微博中声称“百度有一个‘打头办’,因为表现好,年终奖五个月奖金,厉害……”,同时该博文配有三张图片,分别为《打头办近期工作...

文/赵占领

近日,百度公司诉知名自媒体人罗昌平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昌平在其新浪微博上的涉案文章已构成虚假事实陈述,传播具有明显的诽谤意义,并且足以导致社会对百度公司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并降低其经济信用和社会评价,构成对百度公司的名誉权侵犯,判决其在新浪微博账户持续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并赔偿维权支出61800元以及经济损失12万元。

这不是第一起自媒体被诉名誉侵权的案件。近年来,类似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的态势:

2015年6月,肯德基因“怪鸡”谣言起诉十个微信公众号,索赔350万;2015年11月,万达起诉微信公众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冒用王健林名义发表侵权文章,索赔1000万元;2016年4月,神州专车起诉王冠雄、蓝媒汇等四个自媒体名誉侵权,甚至进行刑事报案;2017年3月,京东起诉欧界传媒,索赔1000万……

阿里巴巴、京东、滴滴、摩拜、康师傅、娃哈哈等大量互联网及传统企业也先后针对自媒体发起了系列名誉侵权诉讼,霍建华、Angelaby等多位明星也曾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诸多自媒体诉诸法院。

纵观大量的自媒体被诉名誉侵权案件,我们不难发现:企业对于打击侵权文章,越来越主动,从最初的零星案件到现在的批量打击;企业的索赔金额越来越高,动辄数百万,索赔上千万的案子也屡见不鲜;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也有逐步提高的趋势,早期的判决结果大多只是几万元,近来判十几万、二十几万的案件逐渐增加,对于自媒体侵权行为的震慑力度越来越大。

笔者曾多次办理类似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自媒体和媒体都有涉及,委托人既有原告也有被告。笔者个人的体会,在多数情况下,代理被告一方的压力和专业难度要大于代理原告一方,代理自媒体一方的压力和专业难度要大于代理媒体一方。原因其实很简单,原告既然选择起诉,一般都经过专业评估,往往认为被告的文章存在着事实失实、侮辱性言论或者不当评论,事实上,被诉侵权的文章中多数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相对于自媒体,媒体有着比较严格的采编流程,从选题确定到调查采访,从文章撰写到编辑审核,有着比较成熟的操作流程,加上媒体记者本身有一定的准入门槛,需要培训、考试、获得记者证,所撰写的文章证据往往更充分,行文通常更严谨。而自媒体,顾名思义,自己就是媒体,一人身兼多重角色,有些为了追热点,对文章内容的要求降低,有的作者本身缺乏新闻专业训练,更缺乏法律意识,有的拿到厂商提供的稿件不经审核直接发表。

自媒体一旦被诉名誉侵权,最常用的抗辩理由就是言论自由,对于大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有批评监督的权利。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是如同其他任何权利,言论自由也有一定的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不能逾越法律底线。百度诉罗昌平一案中,罗昌平一方也有同样的抗辩理由,显然,法院最终没有支持这点,是否侵权的关键还是取决于文章本身是否有问题。

就名誉权纠纷而言,法院最终认定侵权主要就是看文章或者所布的其他信息是否属构成侮辱或者诽谤。诽谤指的是文章内容失实,包括基本事实不真实和反映的内容不全面,前者指的是文章中的事实不符与客观事实不符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后者指的是所反映的内容不是事实的全部,或者歪曲事实,导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而侮辱指的是在语言上使用了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损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

百度诉罗昌平一案中,涉案行为是罗昌平在微博中声称“百度有一个‘打头办’,因为表现好,年终奖五个月奖金,厉害……”,同时该博文配有三张图片,分别为《打头办近期工作要点》、微信用户聊天记录及与“打头版”工作相关的聊天内容。

判断该博文是否构成侵权,首先需要明确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事实陈述针对的是客观事实,意见表达是一种主观看法,也即是观点。在事实陈述完全真实或者基本事实真实的基础上所发表的意见或观点,如果没有侮辱性的言辞,通常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哪怕比较犀利,一般也不宜认定构成侵权。但是,如果事实陈述本身没有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则援引言论自由权利进行抗辩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罗昌平的博文主要涉及的是事实陈述是否有问题,也就是说其中涉及的“打头办”是否真的存在、员工是否会因为表现好而有五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附带的“打头办”相关的工作计划截图以及聊天记录是否真实。这些是案件的关键事实。从判决书内容来看,罗昌平提供的证据仅仅是其他文章中曾提到“打头办”,但这些文章对此的依据也仅是传言、爆料,没有确凿的证据,至于博文所附带的图片,更未能证明其来源及真实性,因此,罗昌平被判侵权。

其实,在自媒体被诉名誉侵权的大量案件中,这个案件涉及的侵权点相对比较少,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也比较简单。但是,这个案件还是受到各界广泛关注,不仅仅因为原告是互联网巨头,被告是知名的自媒体人,更主要因为涉案的虽是一篇很短的微博博文,却反映了公众所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即自媒体的言论边界。不管网络大V,还是普通网民,不管写的是长篇大论,还是140字以内的博文,都可从中得到启示并以此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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