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团刷单事件应拿《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祭旗专栏

/ 朱翊 / 2017-11-23 08:07
美团刷单事件应拿《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祭旗

11月11日,央视报道,重庆游客李先生通过美团订购了丽江一家名为风花雪月的连锁客栈。在订购的美团平台上,这家客栈房间漂亮,价格便宜,留言区一片好评。住进去后实际只是普通农家小院,网图和实物严重不符。更让人气愤的是,在入住客栈后,李先生向客栈前台人员反映蚊子过多,对方竟调侃称蚊子是客栈养的宠物,熏死一只赔100。

近几年,丽江旅游的负面舆论不断,此事引发网友集体吐槽。网友痛斥客栈毫无诚信,丽江当地旅游部门管理不力,更有很多网友现身说法,指出美团平台的刷单行为不是个例,而是相当普遍,甚至有网友吐槽“美团排名靠前的客栈都是花钱买的”。

在整个事件中,消费者本人的正当权益遭受严重侵犯,在蚊子是不是宠物这种近乎无赖的争执上甚至遭到了人身冒犯。那么,责任主体是谁?网友已经把责任主体以及他们的问题和责任都指出来了。第一是客栈经营方,第二是地方监管部门,第三就是平台方美团。网友批评丽江旅游质量下降,批评客栈无良,也批评美团的刷单行为,但是,这三者的责任如何区分,或者说,三者的责任份额各自占比多少,分别属于什么样的侵权性质,这是公共舆论应当更进一步探讨的事情。

毫无疑问,网友首先指责的是客栈经营方,毕竟消费场景是在客栈内部,侵权行为主要也是客栈服务人员完成的,而刷单、上传假图片、写假好评等行为也是由客栈人员完成的,客栈是直接侵权方。其次,联想到丽江之前发生的游客被打等恶劣事件,以及当地监管部门管理水平的捉襟见肘,很多在丽江有过不愉快经历的网友也自然而然把矛头指向监管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虽然对美团平台的刷单行为有所不满,但对美团的责任,对美团在整个侵权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中国法律目前的更新程度却缺乏足够的认识。实际上,中国大量消费者,在很多O2O平台上的消费过程中权益遭受侵犯时,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长期缺位,类似事件层出不穷,他们对平台的法律责任缺乏足够意识,另一方面,即使有部分人意识到并付诸实施,在实际的投诉过程中,他们往往也对抗不了体量巨大的平台方。

比如此次事件中的美团,已经号称中国BAT之外的另一个小巨头,在短短几年内多轮融资扩张之后,他们在中国O2O领域尤其是外卖、在线旅游方面所占份额巨大,但发展速度过快,以至于管理水平远远跟不上,出现很多问题。同时,听上去他们只是链接消费者和服务个体的平台,但一旦他们掌控了上下游渠道,他们就会反过来不仅店大欺客,也欺负那些势单力薄的市场服务机构。无论在消费者面前还是在那些单个酒店、饭店、客栈经营者面前,美团都是强势方,不仅营造一些行业潜规则,还会诱导他们参与一些侵权活动,而在面对公众时,他们还经常表现出极度的傲慢。11月11日,央视曝光之后两天内,美团并未就电商平台存在的刷单和虚假宣传问题作出回应,只是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约谈和调查,下线涉事客栈。在舆论视线逐渐转向美团后,13日,美团才回应称,公司已经第一时间成立专项调查组,对于该类问题进行全网排查,但仍然强硬表示“目前美团点评有300多种算法进行筛选,已可剔除98%的虚假评论。”

显然,98%的虚假评论的说法与消费者的观感并不一致。美团实际上抱着一种“死不承认,舆论过几天就过去,网友都很健忘”的传统公关思维在处理这件事情。

但是,美团恐怕打错了算盘,互联网平台缺少法律制约的好日子可能到头了。就在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48票赞成1票弃权的通过率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1993年就颁布实施了,这是24年以来第一次通过修订案。这个修订案最大的亮点和最重要的新增条款就是在第十二条针对互联网专门设立了全新的互联网条款。这一条款明确指出,在互联网平台上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删除差评、虚构交易、虚假荣誉等行为,将受到查处,而纵容、默许乃至怂恿的平台方也将遭受严厉处罚。

无论是刷单还是水军、炒信,都属于虚假宣传、虚假交易,属于不正当竞争,在《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出来之前,互联网平台在这一块一直是法律真空,这就是很多平台为什么一直纵容、默许此类行为的原因。由于这一行为长期得不到法律惩罚,消费者久而久之也形成了一种印象,那就是,这类行为好像是一种潜规则,是无法避免的现象,就算举报投诉也没办法解决,很多亏也就自己吃了,很多委屈也就自己默默忍受了。

显然,事情正在发生变化。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中国当下,互联网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欺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就一定会遭受严惩。丽江客栈刷单事件就发生在修订案颁布后一周,这属于顶风作案,有关部门应当拿这一案件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处理,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的法律尊严才能得到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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